桃園吊卡車|桃園堆高機|高空作業車|橋樑檢修車
吊車證照操作人員(移動式起重機)
一、勞安法第23條訂定:
1.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、訓練。(桃園吊卡車)
2. 前項必要之教育、訓練事項及訓練單位管理等之規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 (桃園吊卡車)
3.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、訓練,有接受之義務。
二、勞安法第34條罰則訂定: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、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九條之規定,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。(桃園吊卡車)
罰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。
三、勞安法勞第35條罰責訂定: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者,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。
課程名稱: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(三噸以上吊車期滿證明) 上課總時數:38小時 其他:三年需受在職訓練3小時。 受訓學員資格:身體、神經缺陷外均可。(桃園吊卡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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